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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公布《公平競爭審查舉報處理工作規則》的公告

發布時間(jian):2024-10-17瀏覽量:

● 市場監管總局近日公布了《公平競爭審查舉報處理工作規則》,該(gai)規(gui)則(ze)自2024年10月13日起正式(shi)施行。


● 《規則》提出,對涉嫌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條例》規定的政策措施,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舉報。


● 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條例》規定,包括以下情形:(一)有(you)關政策(ce)措(cuo)施(shi)未履行(xing)公(gong)平(ping)(ping)競爭審(shen)查(cha)(cha)程序(xu),或(huo)者履行(xing)公(gong)平(ping)(ping)競爭審(shen)查(cha)(cha)程序(xu)不(bu)規范(fan);(二)有(you)關政策(ce)措(cuo)施(shi)存在違反(fan)(fan)公(gong)平(ping)(ping)競爭審(shen)查(cha)(cha)標準的內容;(三(san))其他(ta)違反(fan)(fan)《公(gong)平(ping)(ping)競爭審(shen)查(cha)(cha)條例》的情(qing)形。


● 《規則》明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完備的舉報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內結束核查;舉報事項情況復(fu)雜(za)的,經市場(chang)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ke)以適(shi)當延(yan)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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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內容如下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公布《公平競爭審查

舉報處理工作規則》的公告


行政(zheng)規范性文(wen)件《公(gong)平競(jing)爭審查舉報處理工(gong)作規則》已經2024年(nian)9月30日市場監管總局第25次局務會(hui)議通過(guo),現予公(gong)告,自公(gong)布之日起(qi)施行。


市場監管總局

2024年10月13日(ri)


公平競爭審查舉報處理工作規則


第一條 為了做好(hao)公(gong)平競爭(zheng)審(shen)查舉(ju)報處理工(gong)作,強化公(gong)平競爭(zheng)審(shen)查工(gong)作監督(du)保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公(gong)平競爭(zheng)審(shen)查條例》等有(you)關規定(ding),制定(ding)本規則。


第二條 對涉嫌違(wei)反《公平(ping)競爭審(shen)查條例》規定的政策措施(shi),任何單(dan)位和個人(ren)可以(yi)向市場監督管理部(bu)門舉報。


前款所稱(cheng)違(wei)反《公平競(jing)爭審查條例》規定(ding),包括以下情形:


(一)有(you)關政策(ce)措施(shi)未履行(xing)公平競爭審(shen)查(cha)程(cheng)序(xu),或者履行(xing)公平競爭審(shen)查(cha)程(cheng)序(xu)不(bu)規范;


(二)有關政策措施存(cun)在違(wei)反公平競爭審查標準(zhun)的內容;


(三)其他(ta)違反《公平(ping)競爭審查條例(li)》的情形。


第三條 國(guo)家(jia)市場監(jian)督(du)管(guan)(guan)(guan)理(li)(li)總局主管(guan)(guan)(guan)全國(guo)公平競(jing)爭審查舉(ju)報(bao)處(chu)理(li)(li)工(gong)(gong)作(zuo),監(jian)督(du)指導地(di)方(fang)市場監(jian)督(du)管(guan)(guan)(guan)理(li)(li)部門公平競(jing)爭審查舉(ju)報(bao)處(chu)理(li)(li)工(gong)(gong)作(zuo)。


縣級以上(shang)地方市(shi)場監督(du)管(guan)理部(bu)門(men)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公(gong)平(ping)競(jing)(jing)爭審查舉(ju)(ju)報處理工作,并對下級市(shi)場監督(du)管(guan)理部(bu)門(men)公(gong)平(ping)競(jing)(jing)爭審查舉(ju)(ju)報處理工作進行監督(du)指(zhi)導。


第四條 市場監督(du)管理部(bu)門處(chu)理公(gong)平(ping)競爭審查舉報,應當(dang)遵循依法、公(gong)正、高(gao)效的原則(ze)。


第五條 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處(chu)理對本級人民(min)政府相(xiang)關單(dan)位及下(xia)一級人民(min)政府政策措(cuo)施的舉報。


上級市(shi)場監(jian)督(du)管理(li)(li)部門認為有必要的(de),可以(yi)直(zhi)接(jie)處理(li)(li)屬于下級市(shi)場監(jian)督(du)管理(li)(li)部門處理(li)(li)權限(xian)的(de)公平競爭(zheng)審查舉報。


第六條 收到(dao)舉報的市場(chang)監督管理(li)部(bu)門(men)不具備處(chu)理(li)權(quan)(quan)限的,應當告知舉報人直接向(xiang)有處(chu)理(li)權(quan)(quan)限的市場(chang)監督管理(li)部(bu)門(men)提出。


第七條 市場監督(du)管(guan)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舉報電話、信(xin)箱(xiang)或(huo)者電子郵件(jian)地(di)址。


第八條 舉報人(ren)應(ying)當對舉報內容的真(zhen)實性負責(ze)。舉報內容一般包(bao)括:


(一)舉報(bao)人的基本(ben)情況;


(二)政策措施的(de)起草單位;


(三(san))政策措施(shi)涉嫌(xian)違反《公平(ping)競爭審查條例》的(de)具體情(qing)形和(he)理由;


(四(si))是否(fou)就(jiu)同一(yi)事(shi)實已向(xiang)(xiang)其他(ta)機關(guan)舉報,或者(zhe)(zhe)就(jiu)依據該政策措(cuo)施作出的(de)具體行(xing)(xing)政行(xing)(xing)為已申請行(xing)(xing)政復議或者(zhe)(zhe)向(xiang)(xiang)人(ren)民法(fa)院提起行(xing)(xing)政訴訟(song)。


舉報人采取非書面方式舉報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應(ying)當記(ji)錄。


第九條 市場監督(du)管理部(bu)門收(shou)到舉報材(cai)料(liao)后應當做好(hao)登記,準確記錄舉報材(cai)料(liao)反映(ying)的主(zhu)要(yao)事項、舉報人、簽收(shou)日(ri)期等(deng)信息。


第十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men)收到舉報后,應當及時對舉報反(fan)映(ying)的政策(ce)措施是否違反(fan)《公平競爭審查(cha)條例(li)》規定(ding)組織(zhi)開展核查(cha)。


反映法律(lv)、行(xing)政法規(gui)、地方(fang)性(xing)法規(gui)涉嫌存在影響市場(chang)公平競爭問題的(de),市場(chang)監督(du)管理部門應(ying)當根據有關法律(lv)法規(gui)規(gui)定(ding)移交有關單位處理。


反映尚未出臺(tai)的(de)政策措(cuo)施涉嫌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條例(li)》規定的(de),市(shi)場監督管(guan)理部門(men)可以轉(zhuan)送有關起草單位處(chu)理。


第十一條 舉報具(ju)有下列(lie)情形之一的(de),市(shi)場監督管理部門(men)不予處理:


(一)不(bu)屬于本規則第(di)二條規定(ding)情形的;


(二)舉(ju)報(bao)已核查處理結束,舉(ju)報(bao)人以同一(yi)事實或者(zhe)理由(you)重復舉(ju)報(bao)的;


(三)對(dui)有關具體行政行為及所依據的政策措(cuo)施(shi)已申請行政復議或者(zhe)向人(ren)民(min)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已經受理或者(zhe)處(chu)理的;


(四)舉報(bao)材(cai)料(liao)不完(wan)整、不明確,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要求未(wei)在(zai)七個工(gong)作日內補正或者補正后仍然(ran)無法判斷舉報(bao)材(cai)料(liao)指向的;


(五)不予處(chu)理舉(ju)報的其他(ta)情形。


第十二條 市場監(jian)督管理部門開展核(he)查,可以(yi)要求(qiu)起草單(dan)位(wei)、牽頭起草單(dan)位(wei)或者制定機關提供(gong)以(yi)下材料(liao):


(一)政策措施(shi)文(wen)本及起草說明(ming);


(二)政策措施(shi)征求(qiu)意見情況;


(三)公平競爭審(shen)查結(jie)論;


(四(si))關(guan)于政策措施是否存在違反《公(gong)平競爭審查條例》規定情況的說明;


(五)其他為開展(zhan)核查需要提(ti)供的材料。


第十三條 經核查(cha)存(cun)在下(xia)列情形的,屬于(yu)未履行或者不(bu)規范(fan)履行公平(ping)競爭審查(cha)程(cheng)序:


(一(yi))政策措(cuo)施(shi)屬于(yu)公平(ping)競爭審查(cha)范(fan)圍,但未開展公平(ping)競爭審查(cha)的;


(二)有關單位主(zhu)張已(yi)經開展公平競爭審(shen)查,但未提供佐(zuo)證材(cai)料的;


(三)適用《公平競爭審查條(tiao)例》第十二(er)條(tiao)規定,但未在(zai)審查結論中詳細(xi)說明的;


(四)政策(ce)措施屬于(yu)《公(gong)平競(jing)爭(zheng)審(shen)查條例(li)》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但(dan)未送交市場(chang)監督管理部門開展(zhan)公(gong)平競(jing)爭(zheng)審(shen)查的;


(五)未按照《公平競爭審(shen)查條(tiao)例(li)》第十(shi)六條(tiao)規(gui)(gui)定聽取(qu)有關方(fang)面(mian)意(yi)見的,法律另(ling)有規(gui)(gui)定的除外;


(六)未(wei)作出公平競(jing)爭審查(cha)結論(lun),或(huo)者結論(lun)不(bu)明(ming)確(que)的;


(七(qi))其他違反(fan)公平競爭審查程序的情形。


第十四條 經(jing)核(he)查存在下列情形(xing)的,屬(shu)于(yu)違(wei)反公平競爭審查標準(zhun):


(一)政策措施中含有《公(gong)平競爭審(shen)查條例》第八條至(zhi)第十一條規定的禁止性內容且不符合第十二條規定的;


(二)適用《公平競爭(zheng)審查條例(li)》第(di)十二條規定的(de)政(zheng)策措施,經核查后發現不符合(he)《公平競爭(zheng)審查條例(li)》第(di)十二條第(di)(一(yi))至(四)項規定的(de)適用情形的(de);


(三(san))適用(yong)《公平競爭審查(cha)條(tiao)例》第十二條(tiao)規定的(de)政策措施,經核查(cha)后發(fa)現(xian)文件出臺時存在(zai)其(qi)他對公平競爭影響更小的(de)替代方案(an)的(de);


(四(si))適用《公(gong)平競爭審查條例》第十二條規(gui)定的政策措施,沒(mei)有(you)確定合理的實施期(qi)限或者終(zhong)(zhong)止條件(jian),或者在實施期(qi)限到期(qi)或者滿足(zu)終(zhong)(zhong)止條件(jian)后未(wei)及時停止實施的;


(五)其他違反公(gong)平競爭(zheng)審查標(biao)準(zhun)的情形。


第十五條 核查過程中(zhong),市場監(jian)督管理(li)部門可以聽(ting)取有(you)關(guan)部門、經營(ying)者、行業協會商會對有(you)關(guan)政策措(cuo)施公(gong)平競爭影響(xiang)的意見(jian)。


第十六條 市場(chang)監(jian)督管理(li)部門(men)應當自收(shou)到完備的(de)舉報材料之日(ri)起六十日(ri)內結束核查(cha);舉報事(shi)項情況復(fu)雜的(de),經市場(chang)監(jian)督管理(li)部門(men)負責人批準(zhun),可以(yi)適(shi)當延長。


第十七條 經組織(zhi)核查,屬(shu)于(yu)下列情形之一(yi)的,市場監(jian)督管理部門可(ke)以結(jie)束核查:


(一(yi))有關政(zheng)策(ce)措施不違反《公(gong)平競爭審查條例》規定的;


(二)在核查期間有關(guan)單位主(zhu)動(dong)修改、廢止有關(guan)政策措施的;


(三(san))有關(guan)政策措施已(yi)經(jing)失(shi)效或者(zhe)廢止的(de)。


第十八條 經(jing)核查發現有關單位(wei)違反《公平競爭(zheng)審查條例》規定的,市場(chang)監(jian)督(du)(du)管理部門可以制發《提(ti)醒(xing)敦促函》,督(du)(du)促有關單位(wei)整改。《提(ti)醒(xing)敦促函》主要包括收到舉(ju)報和組織核查的有關情況、整改要求(qiu)和書面反饋整改情況的時(shi)間要求(qiu)等內容。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提出以下整改要求:


(一)有關單位未履行(xing)或者(zhe)履行(xing)公平競(jing)爭(zheng)(zheng)審查(cha)程序不規范(fan)的(de),要求開(kai)展公平競(jing)爭(zheng)(zheng)審查(cha)或者(zhe)補正程序等(deng);


(二)政策措施存(cun)在違反公(gong)平競(jing)爭審查標準內容的,要求按照相(xiang)關程序予以修訂或者廢(fei)止;


(三)核(he)查發現有關(guan)單位存在公平競爭(zheng)審查制(zhi)(zhi)度(du)(du)和機制(zhi)(zhi)不完(wan)善等情形的,要(yao)求健全完(wan)善有關(guan)制(zhi)(zhi)度(du)(du)機制(zhi)(zhi)。


《提醒敦促函(han)》可以抄(chao)送有(you)關單位的上級機關。


第十九條 有關(guan)單位違反《公(gong)平競爭審查條例》規(gui)定(ding),經市場(chang)監(jian)督(du)管理部門督(du)促,逾期仍未提(ti)供核查材料或者(zhe)整改(gai)的,上一級市場(chang)監(jian)督(du)管理部門可以對其負責人進行約談。


市(shi)場監督管理部(bu)門根據工作實(shi)際(ji),可以聯合有(you)關單位的(de)上級機關共同(tong)開展約談(tan)。


約(yue)(yue)談應(ying)當指(zhi)出違反《公平(ping)競爭審查條例》規定的有關問題(ti),并提出明確整改要求。約(yue)(yue)談情況可以(yi)向(xiang)社(she)會公開。


第二十條 未依照(zhao)《公(gong)平競爭(zheng)審查條(tiao)例》規定開展(zhan)公(gong)平競爭(zheng)審查,造成(cheng)嚴重不良影響的(de),市(shi)場監督管(guan)理部門(men)可以向(xiang)有關(guan)(guan)上級(ji)機關(guan)(guan)提出對有關(guan)(guan)單位直接負責(ze)(ze)的(de)主(zhu)管(guan)人員和其他直接責(ze)(ze)任人員依法給予(yu)處分的(de)建議(yi)。


市(shi)場監督(du)管理部門在(zai)工作中發現有關單位及(ji)其工作人(ren)員涉嫌(xian)違(wei)紀(ji)(ji)違(wei)法的(de),可(ke)以將有關問(wen)題線索(suo)按規(gui)定移(yi)送相應紀(ji)(ji)檢監察機關。


第二十一條 市(shi)場監督管(guan)理部門(men)經核(he)查(cha)認為有關政策(ce)措施的(de)制(zhi)定依據涉嫌(xian)違反《公平競爭審查(cha)條(tiao)例》規(gui)定的(de),應當逐級(ji)(ji)報(bao)告(gao)有處理權限的(de)上級(ji)(ji)市(shi)場監督管(guan)理部門(men),由其按照本規(gui)則開(kai)展核(he)查(cha)。


第二十二條 舉報線索涉嫌濫(lan)用行政(zheng)權(quan)力(li)排除、限(xian)制競爭的,及時按照(zhao)《中華人民(min)共和國反壟斷(duan)法(fa)》等有關(guan)規定(ding),移交有管轄權(quan)的反壟斷(duan)執法(fa)機構(gou)調查處(chu)理。


第二十三條 對(dui)于實(shi)名舉(ju)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men)可以(yi)根據舉(ju)報人的書面(mian)請求(qiu),依法向其(qi)反饋舉(ju)報處理情況。


第二十四條 鼓勵社會公眾和新聞媒體(ti)對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條例(li)》規定的行為(wei)依法進行社會監督(du)和輿論監督(du)。


第二十五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ying)當做好本行(xing)政區域公平(ping)競爭審(shen)查舉報信息的統計分析,有針對性加(jia)強公平(ping)競爭審(shen)查工作。


第二十六條 對公(gong)平競爭審查舉報處理工作中獲悉的國家(jia)秘密、商業(ye)秘密和個人隱私,市場監督(du)管理部(bu)門、有關單位、個人應當依法(fa)予(yu)以保(bao)密。


第二十七條 本規(gui)則自2024年10月13日起(qi)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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