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改委第16號令
第一條 為了確定(ding)必(bi)須(xu)招(zhao)標的工(gong)程(cheng)項(xiang)目(mu),規(gui)范招(zhao)標投標活動,提高工(gong)作(zuo)效率、降(jiang)低企業(ye)成本、預防(fang)腐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zhao)標投標法》第三條的規(gui)定(ding),制定(ding)本規(gui)定(ding)。
第二(er)條 全(quan)部或者(zhe)部分使用(yong)國有資(zi)金投(tou)資(zi)或者(zhe)國家融資(zi)的項目包括:
(一(yi))使用預算資(zi)金200萬(wan)元人民幣(bi)以上,并(bing)且(qie)該資(zi)金占投(tou)資(zi)額10%以上的(de)項目(mu);
(二)使(shi)用國有(you)企業(ye)事業(ye)單位資(zi)金(jin),并且該(gai)資(zi)金(jin)占控股或者主導(dao)地位的(de)項目。
第三條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zheng)府貸款、援(yuan)助資金的(de)項目包(bao)括:
(一)使用世界銀(yin)行、亞洲開發銀(yin)行等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外國(guo)政(zheng)府及其機構貸款(kuan)、援助(zhu)資金的(de)項目。
第四條(tiao) 不屬(shu)于(yu)本規(gui)定(ding)第二條(tiao)、第三條(tiao)規(gui)定(ding)情(qing)形的大(da)型基(ji)礎(chu)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she)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quan)的項目,必須(xu)招標的具體范圍(wei)由國(guo)務院發展(zhan)改(gai)革部(bu)門(men)會同國(guo)務院有關部(bu)門(men)按照確有必要、嚴格限定(ding)的原則制訂(ding),報國(guo)務院批準。
第五(wu)條 本(ben)規(gui)定(ding)第二條至第四條規(gui)定(ding)范圍內(nei)的(de)項(xiang)目,其(qi)勘察(cha)、設(she)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cheng)建(jian)設(she)有關的(de)重要設(she)備、材料等的(de)采購達(da)到下列標準之一(yi)的(de),必(bi)須招標:
(一)施工單(dan)項(xiang)合同估算(suan)價在400萬元人民幣以上;
(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wu)的采(cai)購,單項合同估(gu)算價(jia)在(zai)200萬元人民(min)幣以(yi)上(shang);
(三)勘察(cha)、設計、監(jian)理等(deng)服務的采購(gou),單項(xiang)合同(tong)估(gu)算(suan)價在100萬元(yuan)人民幣以(yi)(yi)上(shang)。同(tong)一(yi)項(xiang)目中可以(yi)(yi)合并進行(xing)的勘察(cha)、設計、施(shi)工、監(jian)理以(yi)(yi)及(ji)與工程(cheng)建設有關的重(zhong)要(yao)設備、材料等(deng)的采購(gou),合同(tong)估(gu)算(suan)價合計達到前款規定(ding)標準的,必(bi)須(xu)招(zhao)標。
第六條 本規(gui)定(ding)自(zi)2018年6月1日起施行。